1 陸資持股采逐層認定
臺當局指出,陸資先前為規避審查,會(huì )采用直接或間接方式投資第三地公司,因持股比例被稀釋?zhuān)诂F階段會(huì )被視為外資。因而這次修“法”重點(diǎn)在于陸資標準改采逐層認定:只要陸資在任一公司持股比例一旦達到30%,就被視為陸資。
2 新增“協(xié)議控制”與“并購”投資態(tài)樣
若陸資以協(xié)議或其他方式對臺灣地區獨資、合伙、有限合伙或非上市(柜)、興柜公司有控制能力,就不得在臺投資;同理,若有并購臺灣非上市(柜)、興柜公司,一樣不得投資。
3 限制大陸“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(yè)”投資
目前現行條文為,投資人只要是大陸地區軍方或具有軍事目的企業(yè)就不得赴臺投資;如今將該條文擴大到大陸地區“黨政軍所投資之企業(yè)”,其申請赴臺投資者,主管機關(guān)“應限制”其投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