據臺灣媒體報道,臺灣陸軍司令部第十軍團指揮部步兵104旅上校參謀主任仲崇嶠涉及對女下屬強制猥褻,包括3次強吻、1次摸胸行為;女部屬提出告訴時(shí),還反提出誣告等罪告訴。經(jīng)“監察委員”高鳳仙、楊美鈴提案彈劾后,“監察院”彈劾審查會(huì )于6日以13票對0票無(wú)異議通過(guò)此案,移送“公務(wù)員懲戒委員會(huì )”審議。
據報道,彈劾理由,仲崇嶠于2015年7月19日,在104旅貴賓室內,對女部屬做出雙手環(huán)抱肩膀及背、強吻、隔衣服強摸胸部等行為,前后共3次強吻、1次摸胸。仲崇嶠對女部屬所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,經(jīng)臺灣“高等法院”臺中分院判決成立強制猥褻罪刑確定在案,核有重大違失。
此外,仲崇嶠竟以未曾對女部屬騷擾為由,基于誣告罪之故意,意圖使女部屬受刑事處罰,提出誣告、誹謗及妨害名譽(yù)之告訴,所為已構成誣告罪,實(shí)有嚴重違失,臺中地檢署亦為相同之認定,于2017年3月18日對仲崇嶠以涉犯誣告罪嫌提起公訴在案。
“監察委員”高鳳仙、楊美鈴表示,仲崇嶠身為高階軍官,將其女部屬帶至貴賓室借機強吻及摸胸等強制猥褻行為,在女部屬提出告訴后,還對女部屬提出誣告,其所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及誣告罪,故提案彈劾。